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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欧盟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0-04-28

  一、欧盟商标注册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07年1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7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二、欧盟成员国
  截止2007年1月1日,欧盟已扩展到27个成员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比利时
卢森堡
丹麦
瑞典
西班牙
葡萄牙
芬兰
希腊
奥地利
荷兰
爱尔兰
塞浦路斯
捷克
爱沙尼亚
匈牙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波兰
斯洛伐克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三、欧盟商标优势
  ◆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四、欧盟注册流程
  ◆ 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 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 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五、所需文件
  1、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
  4、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5、申请书
  6、委托书
  六、注册所需时间
  8-12个月
  七、有效期
  10年
  八、续展
  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
  有意向办理该项申请者请与我所联系,电话:0571-8515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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